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人,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;安全经理为第二责任人,对公司的安全工作具体负责;安全员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人;驾驶员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负责人。
在处理安全交通事故按照“四不放过”原则处理事故,责任到人,
一、公司法定代表(第一责任人)根据企业实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切实履行的安全管理制度、责任制和工作职责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,加强对各个部门和驾驶员的安全学习、教育、检查、力排安全隐患。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交通事故,属法人安全管理不到位,将依法追究领导责任。
二、安全经理(第二责任人)严格履行工作职责,定期检查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,查阅车辆,驾驶员档案,审查驾驶员的从业资格,并定期查询驾驶员的违章行为。按照工作要求,严格把关车辆的审验、技术状况,建立车辆、驾驶员和保险台账,对新增车辆驾驶员或更换驾驶员进行资格初审。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交通事故,属安全经理工作疏忽,将依法追究其管理责任。
三、安全员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,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,认真执行《安全工作例会制度》和《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制度》,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交通事故,属安全员管理工作不到位,将依法追究其管理责任。
四、驾驶员不得将车辆随便转交他人驾驶,更不得转交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,严禁超速、超载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,因驾驶员违章而导致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,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驾驶员承担,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承担其相关的经济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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